陕电职院字〔2015〕6号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院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护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的各系部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聘用人员和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申请权、拥有权、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 权 属
第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学院。
上述执行学院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还包括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院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院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院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应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六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相关的商业信息,属学院所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的合作研发任务,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八条 专利获得授权后,应按时缴纳年费。
学院负责缴纳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登记费和前三年的年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登记费和第一年的年费,后续年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缴纳。
若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再继续缴纳年费,须向所在学院提出放弃专利权申请,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学院根据评估结果可对具有实施或转让前景的专利予以特别资助,否则,发明人或设计人需持学院审批后的申请到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章 转让与实施
第九条 向国内单位进行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时,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学院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向国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转让,转让费由双方约定,不得低于学院投入。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时,必须与学院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学院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份权或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技术转让方式给予学院的技术转让费。
第十三条 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由双方约定,不得低于学院投入。
第十四条 在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所涉及的收益时,若年费由学院缴纳,则按1:2:7的比例分配,其中,10%作为学院对专利投入的补贴、20%作为学院的专利管理专项经费、70%作为课题组的科研经费。若年费由发明人或设计人缴纳,收益的5%作为学院对专利投入的补贴、5%作为学院的专利管理专项经费、90%作为课题组的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特别资助的专利,在发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所涉及的收益时,学院从该收益中提取5%作为学院对专利投入的补贴,学院提取35%作为专利管理专项经费,60%作为课题组的科研经费。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学院对专利获得授权和计算机软件获得登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形成及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学院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私自转让,不得侵害学院的技术经济权益。对于违反本办法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页无正文)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