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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10-14 11:05:15 录入:应序康 访问:20444 次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鼓励各市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省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省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五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主要由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及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决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每年5月31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1日前,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

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各高校。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到高校。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高校,由教育部门专户拨付。

第十二条  每年度末,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申请评审办法,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类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对递交申请的学生组织进行评审,按照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各高校在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高校应以现金或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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