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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12-30 15:25:56 录入:应序康 访问:6988 次 字号:【

 

陕电职院字〔2015〕30号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我院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各类非财政性质的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等方面的经费,以及没有科研经费分配权的部门按合同约定提供的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

学院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坚持合同约定、激发活力、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基本指导思想,实行学院统一领导,系、部二级管理,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院内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院内二级单位应将横向科研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范畴;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在二级单位的领导下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取得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合同的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院权益。

第六条学院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为科技合作、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并实施监督。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服务合同的审核和签订,及时将科研经费到账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科研工作的日常监管,并协同财务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准确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章收支管理

第七条横向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核算,每个项目设置一个专用核算项目号,实行全成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发生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额列入项目的成本支出。

第八条以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学院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单位将横向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学院,并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组到财务管理部门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或约定编制预算,并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编制由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组织下,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科技服务的实际需要编制,并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人员费用、设备费、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学院管理费计提比例为自然科学(含国防项目)3%、人文社会科学2%,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及资源使用费计提比例为8%。计提基数为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合同约定的外协合作费和代购设备费用后的余额。

学院管理费纳入院级财力。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及资源使用费纳入单位财力,其中50%用于单位年度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计提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后,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合同、预算约定使用,没有合同或预算约定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

1.人员费用。人员费用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科研工作酬金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院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科研项目合同或预算中有约定人员费用比例的,按合同或预算执行;合同或预算中没有限定的,人员费用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管理费计提基数的50%;软件开发类、规划设计类、咨询服务类、考古类等确需大量劳务投入的项目人员费用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管理费计提基数的70%。

绩效奖励可一次发放,也可多次发放;绩效奖励发放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和成效提出绩效发放申请,拟定发放方案和清单,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对应核算科室办理;其他人员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拟定发放清单,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部对应核算科室办理。

2.设备费。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运输、安装、升级改造、租赁等费用。

3.材料费。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4.实验室改装费。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6.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和科研人员使用汽车往返科研试验场地所消耗的燃料等费用。

7.差旅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8.会议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任务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会议的费用。

9.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10.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1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2.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3.其它费用。其它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税费、业务接待费、科研专用车辆运行维护费用、中介服务费或信息中介费等,相关费用凭合法票据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中介服务需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其中中介方为个人的,凭中介人亲笔签字的领款单支付费用,中介方为院内其他单位的,通过院内转账结算方式结算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有外协合作的,应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签订外协合作合同。支付外协合作费时,须提供外协合作合同。

第十七条严格自驾车或者租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对于在距离学院较远的地点(车程15公里以上)设有研发基地,或需在偏远地区、工程技术专门研究场地开展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可以报销自驾车或者租车发生的相关费用。

项目组在距离学院较远的地点设有研发基地的,应事先经项目所在单位和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确认;自驾车或者租车发生的燃油费和过桥过路费据实报销;严格费用报销审批手续,凡发生上述费用后,由经办人员说明具体研发项目、到达目的地、所办具体事项,经证明人签字证明、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不报销预存卡费用;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院内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个人和车辆出租者承担。

第十八条凡达到学院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金额起点,按学院规定应通过招标采购的,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报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院内各科研项目之间因相互提供实验材料、劳务等需要支付费用的,收款方不作为科研经费入账,作为收款项目的支出回收。

第二十条除代购设备外,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统一建账、登记,资产的处置也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处置。代购设备可不办理资产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科研绩效奖励、科研劳务报酬等必须通过学院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和所在单位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严格控制现金发放,院内人员不支付现金,院外人员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学院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过节费等。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取得科研经费时必须到学院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的票据(包括发票和结算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具、购买、自制票据。报销费用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各单位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章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在办理财务结账前由项目组继续用于研发活动的支出。未通过验收的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果合同约定科研项目经费应退还委托方的,由课题组负责履行合同;合同未约定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经费由学院全额收回。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题后需要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经费决算报表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支出明细账据实编制,确保报表编制完整、内容真实,并根据项目需要,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

第二十六条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学院项目结题审批程序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财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项目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规定结账期6个月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部门将强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院。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后,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向课题组发放不超过结余经费70%的绩效奖励。发放绩效奖励后的剩余经费由项目组在本办法规定的费用范围内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鼓励项目组利用结余经费招收博士生和博士后,利用结余经费为参与本项目研发的博士生交纳学费和发放生活补贴,资助博士生和博士后从事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后的剩余经费纳入项目组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管;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犯财经纪律的,报学院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院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院有相关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执行;如学院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和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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